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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葛伟军教授做客“上商大讲堂”
4月6日下午,上商大讲堂第三十六讲于奉贤校区146报告厅圆满举行。本期讲坛邀请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葛伟军,葛教授以“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司法改革”为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背景,分享了新一轮公司法改革的见解,工商管理学院、商务经济学院和文法学院等400余名师生到场,现场座无虚席,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焦玥主持讲座。
首先,葛教授以营商环境的概念为切入口,阐述营商环境在反映经济软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还指出优化营商环境的三个原则:一是市场化,要求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创新提质增效推动营商环境良好发展;二是法治化,建立公平有效的监管秩序,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持久稳定;三是国际化,各公司法律制度要与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相契合,与国际接轨,跟上全球营商环境的发展步伐。通过举例世界银行以营商环境报告为基准对全球公司进行评估,葛教授指出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排名上升的进步,但同时也指出存在董事责任指数和诉讼便利度指数依旧得分较低的问题。
其次,葛教授指出公司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三个特征:一是公司法本质上是私法但又具有公法的属性;二是公司法是具有交易法内容的组织法;三是公司法有较强的程序性、发展性和变动性。这暗示了当前我国现有公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民法和商法两者的关系孰轻孰重或是地位平等问题模糊不清;法条更新速度慢,不能够及时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仍需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补充;公司法原则性太强而内容空洞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公司类型设立不合理,二分法存在问题。在对英国公司法改革的借鉴参考中,葛教授提出未来实施公司法改革的一些意见:一是公司法要为大多数公司提供服务;二是法律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摆脱以往空洞的规定;三是适应性,跟上时代的发展;四是法律条文要措辞严谨、定义明确。
改革的目标在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重视中小公司的重要性、重视公司社会责任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电子化等。葛教授分别从公司设立与公司类型、资本制度、公司社会责任和治理结构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改革目标落地实施将要面临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在公司类型上,我国法律对于商事主体和法人的分类已经落后于英美日等国家,通过取长补短,葛教授认为应当以股份公司为基础立法,将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化,一部分归入合伙企业或无限公司,一部分归入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可将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排除于公司法之外。在公司资本制度上,他提出应当取消认缴制,如果改为授权制,配套制度要跟上,同时建议增加股权、债权等出资形式。在公司社会责任上,可将董事义务法典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要进一步探讨公司捐赠背后公司债权人和相关基金会代表的社会公众两方利益的博弈和妥协问题。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应当引入商事判断规则,并进一步审视该规则和董事免责之间的关系。
最后,葛教授对公司法改革做了简要的总结。他表示公司法在为大多数公司服务的前提下,应当围绕减少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展开;同时与国际接轨,回应社会需求,让公司立法更民主,让更多利害关系人发声;应着眼于全局和未来,全方位地从公司类型、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切入;社会经济的发展,除了完善的法律外,还需要政治、文化、历史等各种要素的良性互动。
葛教授运用生动形象的法律案例,真实可感的切身体验以及广博高深的法学素养,细致且清晰地带来了一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司法改革的法学盛宴,赢得了在座师生的阵阵掌声,讲堂在葛教授耐心细致地讲解中落下帷幕。
此次上商大讲堂由上海商学院科研处主办,工商管理学院承办,作为“上商大讲堂”系列讲座之一,秉承了“博众长,汇哲思”的宗旨,凸显了“上商大讲堂”作为学校素质教育标志性成果之一的特色和魅力,在校园文化品牌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讲人简介:
葛伟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校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硕士)和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博士)。研究领域为商法、公司法、信托法等。出版《公司捐赠的法理基础与规则解构》《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版)》等十多部专著、译著和编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项目若干,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撰稿:岳如意、亢秀秋
摄影:亢秀秋
审核:焦玥
责编:唐昕辉